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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章 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杭州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ANGZHOU TAIWAN-COMPATRIOTS-
INVESTED ENTERPRISE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ZTA。

本会是由在杭州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独资、合资、合作)以及从事经贸等活动的台湾同胞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利益和荣誉,为会员和台资企业服务,增强会员间联谊以及会员与政府部门间联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杭台两地经贸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是杭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631号晶晖商务大厦20-D座。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法律、法规,保障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会员的合法经营活动;

(二)沟通会员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有关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配合政府部门帮助解决台企台商在生产经营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举办各种培训班、研讨会和讲座,邀请政府部门和专家为会员提供政策宣介、信息咨询、业务指导等,组织会员参加境内外经贸考察、访问交流及产品展销等活动,促进企业发展;

(四)加强与会员的联络,开展文化联谊、旅游康乐等有益活动,为会员急难相助、喜庆祝贺、奉献爱心,并引导会员合规守法,维护社会公德,参与公益事业;

(五)组织开展、参与招商引资工作,介绍台商来杭进行考察、投资和其他商贸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和帮助;

(六)提供相关台商台企会员信息,传达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沟通信息,推动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在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台资企业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体。

单位会员是以企业名义加入的会员,单位会员可登记一名代表,代表资格必须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或有特殊情况可委托一名联系人参加日常活动。个人会员是以本人或适当名义加入的会员。

第七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应是在杭州市登记注册的台资企业。因特殊情况以内资企业名义登记注册,实际资金来源于台湾地区并能提供资金到位依据的,须有两名以上理监事或会员证明。

(二)个人会员应是在杭州市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台籍管理干部,经营、科教等人才,年满18岁并在杭州市有关学校注册在籍的台籍学生,以及注册地为协会服务的有关人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单位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个人会员享有选举权,无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和利益,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等情形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全体理事、特邀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监事;

(三)审议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缺额理事、常务理事增补,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本会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三年,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一个中国原则,拥护国家统一,愿意为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推动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积极努力;

(二)作为台商人选,其在杭州市投资的企业应有一定规模,具有一定经济实力;

(三)个人素质较好,在广大台商中有一定威望;

(四)热心服务台商工作,有较强的领导工作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会长、监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参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委托副会长协助并分管有关工作;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本会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选举产生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章程的执行;

(二)监督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决策执行情况,对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和各工作职能部门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会长和理事予以纠正;

(五)必要时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荣誉职位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荣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卸任的会长为荣誉会长;监事长以及有突出贡献的副会长,经理事会研究讨论可聘为荣誉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政府部门负责人和热心支持本会的知名企业家、社会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和顾问。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可列席参加会务活动,但不参与会务运作及选务活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和理、监事以上人员的赞助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建设工作在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的指导下根据实际开展。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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